如何查询农药登记申请进展情况?登录农业农村部***服务平台,输入申请人用户名和密码进行查询。网上申请中出现技术问题如何解决?向系统维护人员反映或电话咨询农业农村部***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哪些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农药登记?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农业农村部***服务大厅已经受理但未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是否可以在市场上销售或授权其他企业使用登记资料?不可以。申请农药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依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第2569号公告)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如何缴纳登记费?根据有关规定,停征农药登记费。《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肥料名称、商标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要求。广安微生物肥料登记新政策
复肥品种和磷肥品种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7年6月29日,《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发布,化肥继续由省级人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复肥和磷肥产品是明确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化肥产品。《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规定,复肥产品划分为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3个单元。其中,复合肥料包括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等。掺混肥料包括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等。《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规定,磷肥产品划分为4个单元,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肥料级磷酸氢钙。成都微生物肥料登记全程代理《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标准2020年1月1日实施,肥料中添加农药按假农药处罚。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文件的内容一致。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药登记资料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保存。农业部批准登记的新农药登记资料长久保存;其他产品的登记资料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5年,退市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取回,未取回的予以销毁。农业部未批准登记的登记资料,自做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保存5年,期满后1年内可申请取回,未取回的予以销毁。申请人在5年内重新申请登记的,登记试验报告可使用副本。农药登记申请的审查和评审意见与相应登记资料保存期限相同。农药登记证号格式为:产品类别代码+年号+顺序号。产品类别代码为PD,卫生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WP。年号为核发农药登记证时的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化学农药制剂环境影响资料:原药(母药)环境试验摘要;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资料;水生生物毒性试验资料;鱼类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资料;绿藻生长抑制试验资料;陆生非靶标节肢动物毒性试验;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资料;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资料;家蚕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家蚕慢性毒性试验资料;寄生性天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捕食性天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桑叶**终残留试验资料;蚯蚓急性毒性试验资料;环境风险评估需要的其他高级阶段试验资料;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查事项行政许可,改为备案。
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中国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新农药原药(母药)和新农药制剂。,是指农药产品中具有生物活性的特定化学结构成分或生物体。原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必要时可加入少量的添加剂。母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可能含有少量必需的添加剂和适当的稀释剂。制剂,是指由农药原药(母药)和适宜的助剂加工成的,或由生物发酵、植物提取等方法加工而成的状态稳定的产品。助剂,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任何被添加在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有农药活性和有效成分功能,但能够或者有助于提高、改善农药产品理化性能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物质。杂质和相关杂质,杂质是指农药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相关杂质是指与农药有效成分相比,农药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所含有或产生的对人类和环境具有明显**、对使用作物产生药害、引起农产品污染、影响农药产品质量稳定性或引起其他不良影响的杂质。农药"三证"指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农药标准。乐山卫生农药登记流程和费用
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才能授权。广安微生物肥料登记新政策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82号: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一微量元素肥料属于免于登记的肥料品种,单一中量元素肥料应当申请肥料登记。对未取得登记擅自生产、销售单一中量元素肥料的行为,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一项的规定处理。二、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生产肥料,除免予登记的肥料品种外,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肥料登记。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不得假冒、伪造和转让。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否则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肥料产品,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委托加工。广安微生物肥料登记新政策